******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对2024年厦门联通电视开机屏(第二帧)广告媒体投放采购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现就本次采购内容公示如下:
一、采购内容:
1.1 广告的形式:[有线电视开机屏(第二屏)]
1.2 广告的内容:[联通品牌信息及厦门联通相关营销宣传画面]
1.3 广告发布媒介:[有线电视开机屏广告]
1.4 每日发布广告的时段和次数:[有线电视开机屏广告第二帧]
1.5广告投放周期:[4]个月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及推荐谈判供应商名称
2.1供应商资格要求:
2.1.1本项目要求应答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国家规定的相关备案证明文件。
2.1.2应答人须能够提供与所应答标的物对应的,且符合国家适用税率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承诺函)。
******集团【2021】150号)规定,严禁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禁入期内参与本次应答。
2.1.4应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伙同一人或管理人员相互任职的;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参股的;
(3)被责令停业或处于主要财产被接管、查封、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应答截止日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等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5)应答截止日最近三年内提供的报价产品/服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的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省部级及以上的正式通报为准;
(6)应答截止日最近三年内在与采购人及其下属分公司经济往来中,发生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被终止合同,或正在进行法律诉讼的;
(7)应答截止日最近三年内,应答人或其人员在与采购人发生经济往来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购人的廉政管理规定,导致应答人或其人员、采购人或其人员被国家机关(含纪检机关)立案、调查、判决、处理等追究责任的,或导致采购人或其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处理等追究责任的。应答人或其人员在与采购人上级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采购人上级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的廉政管理规定,导致上述任一后果的;
(8)因应答人原因,根据采购人或采购人上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参加采购人采购项目的;
(9)应答人存在以下不当行为的,经查实后列入黑名单;
①.通过行贿或者其他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致使中国联通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追究责任的。
②.在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骗标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
③.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或其配偶、子女、特定关系人投资入股、从事经营活动或代理相关业务的。
④.有中国联通各级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限定的范围内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的。
⑤.其他危害中国联通利益的行为。
如因存在以上所列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视其不当行为对中国联通利益的损害程度,设定 1—3年的禁入期限。中国联通还将对其实施了以上所列行为的实际操作人员、主要决策人等相关人员采取禁入措施,该类人员在禁入期内不得代表任何供应商参与中国联通的任何业务合作活动。
(10)应答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合同、证书、证明等材料出现伪造、篡改等造假行为;
(11)在“信用中国”网站(************法院的。
******有限公司
三、单一来源采购论证情况
1、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符合《中国联通单一来源采购实施办法(v1.0)》第四条(六)“涉及资源环境限制、政企客户要求或联合建设/联合研发项目中合作方已确定供应商等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其中,政企客户要求须以书面盖章函件、文件或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联合建设/联合研发须提供与联合建设/联合研发方的机关文件/协议/合************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2、选择该单位的原因:论证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独家广告使用权证明,确认该家公司是相关媒体的独家代理,满足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适用范围。
******有限公司作为该采购项目唯一供应商。
四、发布公示的媒体:
本次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在中国联通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五、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2024年09月25日-2024年09月29日。任何供应商、单位或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六、采购人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69号
联系人: 李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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