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等有效复印件。 2.财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若资信证明备注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为无效资信证明))。备注:鉴于部分投标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编制,投标人选择提供2023年或2024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均视为符合要求。 3.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5.信用信息查询 5.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 5.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5.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5.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1)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投标人信息的,不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承诺书或证明材料等)。 7.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取消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的全部规定。 二、特定资格标准及资格证明文件: 1.投标人必须为餐饮企业,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并书面承诺中标后在第一次供餐前为本项目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项目须包含“热食类食品制售”)。 ******消防安全等方面事故等级记录(食品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年10月 5日修订]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消防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分四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声明函。 3.根据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文相关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未发生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2年内未受过相关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函。 备注: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 |